2007年7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丈夫病逝后妻子要赡养公婆吗?
单国胜

  事件回放:
  两年前,柳慧(化名)的丈夫因患癌症去世,她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和公婆的资助,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。
  今年年初,柳慧的公公突发脑溢血,失去了劳动能力,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。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,便要求两个小儿子(柳慧丈夫的弟弟)付“养老费”。可这两个儿子却找到柳慧,要求柳慧也承担一部分“养老费”,因为二老曾资助过她。柳慧虽有孝敬二老之心,但她每月只有650元的收入,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,早已捉襟见肘。那么,丈夫去世后,柳慧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?

  解答:
 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、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。虽然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“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”,但是,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,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。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,或者赡养人死亡,就不存在这种协助赡养的义务了。
  所以,柳慧并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。至于公婆对她的资助,只能看作是一种情义上的赠与,并不能因此产生赡养义务。
  不过,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。为此,《继承法》特别规定:“丧偶儿媳对公、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”